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關於假釋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
- B 由監獄報請司法院核准
- C 有期徒刑必須至少已執行 6 個月
- D 無期徒刑亦得假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官完成判決之後,受刑人被送往監獄,此時負責管理監獄日常運作、觀察受刑人是否已經改過自新的「監所管理單位」,在權力分立的體系中是隸屬於負責『審判』的機關,還是負責『行政執行』的機關?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將「提早釋放」的核准權,交給最初負責判決的人,還是交給目前正實際管理這名受刑人的上級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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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我國「權力分立」下的機關職權劃分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行政作為應由哪個機關主導,是掌握法學知識的核心關鍵。
刑事執行與行政處分
假釋在本質上是屬於「刑事執行」的一環。當法院完成審判並判決確定後,後續的執行、監理以及受刑人的矯正教育,皆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權責範圍。根據《刑法》第 77 條規定,假釋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而非負責司法行政與審判權的司法院。你能在選項中識破這個「機關張冠李戴」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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