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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41 關於易以訓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受罰金之宣告為限
  • B 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 C 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此類易刑處分亦可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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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置這類「替代處分」,通常是為了讓某些情節輕微、但動機良善的受刑人,免於去承受某種會導致其與社會脫節、甚至產生標籤效應的重罰。你認為這種被替代掉的「原始宣告刑」,通常會是什麼性質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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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刑法中「易刑處分」的適用條件掌握得相當紮實。易以訓誡並非針對「受罰金宣告」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第 43 條的規定,其前提是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在具備特定事由(如易科罰金顯有困難)時,才得易以訓誡。

易以訓誡的立法初衷

這項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正如選項 (D) 所述,是為了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當犯罪者的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例如為了救人而違法),且刑期極短時,若強行令其入監,反而可能讓其沾染獄中惡習。因此,法律提供了一個折衷空間,讓原本應受短期監禁的被告,在執行完訓誡後,其刑期即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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