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關於易以訓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受罰金之宣告為限
- B 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 C 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此類易刑處分亦可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置這類「替代處分」,通常是為了讓某些情節輕微、但動機良善的受刑人,免於去承受某種會導致其與社會脫節、甚至產生標籤效應的重罰。你認為這種被替代掉的「原始宣告刑」,通常會是什麼性質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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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考查刑法中的「易刑處分」,你對基本法理的掌握相當扎實。
易以訓誡之適用要件與目的
根據刑法第43條規定,易以訓誡的要件是「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因此,選項 (A) 稱「以受罰金之宣告為限」漏掉了拘役,這正是錯誤所在。而易以訓誡這類易刑處分的立法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受刑人因「短期自由刑」(如拘役)入監,反而染上惡習產生流弊(選項 D 正確);且依刑法第4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等同宣告之刑已執行完畢(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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