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某甲在去年 7 月間,分別竊取了乙、丙、丁三人置放在機車座墊下的財物,經查獲後,檢察官就三案一併起訴,法院就三個竊盜行為,分別宣告「5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關於本案,下列何者正確?
- A 三罪屬於累犯
- B 三罪屬於連續犯
- C 法院仍得同時就本案宣告緩刑
- D 如果法院定執行刑為 8 個月有期徒刑,則最終不得易科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過去從未受過刑罰,現在卻因為一時糊塗,同時犯下數個性質相同且刑期皆不超過六個月的輕罪;從法律維護社會秩序與給予自新機會的平衡點來看,法律是會因為犯罪次數多(儘管是第一次被審判)就完全剝奪法官給予被告「暫緩執行、觀察表現」的裁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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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刑法中「數罪併罰」與「緩刑」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設計得很精巧,它測驗了考生是否能釐清連續犯廢除後的現行制度,以及宣告刑與執行刑之間的互動關係。
緩刑宣告與易科罰金的法律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緩刑的要件與數罪併罰的執行。根據《刑法》第 74 條,只要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法定的前科條件,法院即可審酌是否宣告緩刑;即便甲犯下三罪,只要法官認為適當,依然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至於選項 (D),則涉及《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的規定:即便併罰後的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只要各罪原本都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最終的執行刑依然可以易科罰金,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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