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處理原則中,第 3 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這是基於何種原則?
- A 吸收原則
- B 限制加重原則
- C 併科原則
- D 罪疑唯輕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被判處了多個刑罰,而其中最重的那個刑罰,在物理性質上已經達到了一個人所能承擔的極限(例如:人只有一生,無法同時過兩個分開的人生),那麼法律在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理那些「多出來」且無法實際累加執行、性質相同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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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立法意旨
做得很好!你能準確辨識出刑法第 51 條中的量刑邏輯,代表你對於數罪併罰的處理機制已有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當行為人犯下數個獨立罪行時,法院必須依據法定的標準來決定最後應執行的刑期,這就是所謂的「併罰原則」。
吸收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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