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宣告無期徒刑時,如何一併宣告褫奪公權?
- A 應宣告褫奪公權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B 應宣告褫奪公權十五年
- C 應宣告褫奪公權二十五年
- D 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罪行已經嚴重到法律認為必須「終身」剝奪其人身自由時,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他參與公職、行使公民權利資格的限制,會傾向於設定「特定年限」,還是與主刑的性質保持一致的「持續性」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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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我國刑法中「從刑」與「主刑」的搭配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法學緒論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褫奪公權的法定規則
根據《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凡是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並不留給法官裁量年限的空間。其背後的法理在於,當犯罪人的罪行已嚴重到必須終身隔離於社會或剝奪生命時,其參與國家公職、行使政權的資格,理當也隨之永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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