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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關於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 A 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法定刑,行刑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宣告刑
  • B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為犯罪或行為終了日,行刑權時效的起算點為裁判確定日
  • C 追訴權時效完成會導致刑罰發動出現障礙而消滅,行刑權時效的效果則僅消滅刑罰執行權
  • D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行刑權時效為三十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如死刑、無期徒刑),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應該給予司法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去追緝或執行?另外,從邏輯上來看,當一個人的罪行已經被法官「判決確定」後,國家確保這份刑罰能被落實的壓力,是否會比「還在調查中」的階段來得更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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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考上?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了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先搞懂這些基本概念,別在考場上丟人現眼。

  1. 定義混淆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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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 追訴權針對「未審」,行刑權針對「已判」,兩者時程計算各異。
比較維度 追訴權時效 VS 行刑權時效
計算標準 法律規定之最重本刑 法院判決之宣告刑
起算時間 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裁判確定之日
法律效果 不得起訴,消滅追訴權 不得執行,消滅執行權
最高年限 30年(致死案除外) 40年
💬追訴權決定「能否起訴」,行刑權決定「能否執行」,兩者標準絕不可混淆。
🧠 記憶技巧:追法行宣、追三行四:追訴看法定,行刑看宣告;時效三比四。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定刑」與「宣告刑」的適用對象,或將兩者的時效年限數值記反。
刑罰種類 時效中斷與停止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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