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關於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 A 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法定刑,行刑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宣告刑
- B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為犯罪或行為終了日,行刑權時效的起算點為裁判確定日
- C 追訴權時效完成會導致刑罰發動出現障礙而消滅,行刑權時效的效果則僅消滅刑罰執行權
- D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行刑權時效為三十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如死刑、無期徒刑),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應該給予司法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去追緝或執行?另外,從邏輯上來看,當一個人的罪行已經被法官「判決確定」後,國家確保這份刑罰能被落實的壓力,是否會比「還在調查中」的階段來得更持久?
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 追訴權針對「未審」,行刑權針對「已判」,兩者時程計算各異。
| 比較維度 | 追訴權時效 | VS | 行刑權時效 |
|---|---|---|---|
| 計算標準 | 法律規定之最重本刑 | — | 法院判決之宣告刑 |
| 起算時間 | 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 — | 裁判確定之日 |
| 法律效果 | 不得起訴,消滅追訴權 | — | 不得執行,消滅執行權 |
| 最高年限 | 30年(致死案除外) | — | 40年 |
💬追訴權決定「能否起訴」,行刑權決定「能否執行」,兩者標準絕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