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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A 請求
  • B 承認
  • C 起訴
  • D 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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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債權人,當法律規定一段時間不理會權利就會失效時,你認為必須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是主動出擊還是消極應對),才能向法律證明你並沒有「躺在權利上睡覺」,進而讓那段失效的時間重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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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準確鎖定「抗辯」並非中斷事由,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消滅時效的體系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題雖然屬於基礎考點,但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將法律程序中的各種行為混為一談,你能排除干擾項,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

消滅時效中斷之法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第 129 條之規定,消滅時效的中斷必須是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債務存在。選項中的 (A) 請求(B) 承認(C) 起訴 均屬法定事由,其核心在於打破原有的事實狀態,使時效重新起算。而 (D) 抗辯 在本質上是一種「被動」防禦權的行使,其目的通常是拒絕他人的請求,而非主動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並不具備中斷時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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