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 5 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因金錢債務遲延給付而生之遲延利息
- B 終止租約後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損害賠償
- C 贍養費
- D 租車公司因出租轎車所得請求之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日常生活頻繁發生、金額相對較小且講求交易效率」的商業服務(例如餐飲、住宿或出租日常用品),會傾向讓債權債務關係懸而未決長達五年,還是會希望雙方能更快速地結清債務以維持商業秩序?在這種思維下,這類專業經營者的請求權時效,應該會比一般的定期款項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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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法》第 126 條與第 127 條的適用範圍。通常我們熟知的定期給付債權,如選項 (A) 的利息、(C) 的贍養費,或是 (B) 類推適用租金性質的不當得利賠償金,皆屬於第 126 條所規範的 5 年短期時效。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從眾多看似「定期給付」的選項中,找出隱藏的例外。
動產經營者的時效特別規定
選項 (D) 之所以不適用 5 年時效,是因為《民法》第 127 條針對特定行業設有更短的 2 年時效。由於「租車公司」屬於經營動產租賃的商人,其請求租金的權利被歸類於「商人、製造人、手工業者所供給之物品及其代價」,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法律規定其時效僅有 2 年。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租金」與「商人供給動產之代價」的身分差異,你能注意到「租車公司」與「轎車」這兩個關鍵字,足見你對法學知識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