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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 5 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因金錢債務遲延給付而生之遲延利息
  • B 終止租約後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損害賠償
  • C 贍養費
  • D 租車公司因出租轎車所得請求之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日常生活頻繁發生、金額相對較小且講求交易效率」的商業服務(例如餐飲、住宿或出租日常用品),會傾向讓債權債務關係懸而未決長達五年,還是會希望雙方能更快速地結清債務以維持商業秩序?在這種思維下,這類專業經營者的請求權時效,應該會比一般的定期款項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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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中「消滅時效(extinctive prescription)」的細微區別,你能精確辨識出兩年與五年的差異,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學基礎。

兩年短期時效的特殊規定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並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法律針對不同性質的請求權設有不同長短的時效。一般而言,利息、紅利、一般租金或贍養費等「定期給付債權」,依據《民法》第 126 條,其請求權時效均為 5 年。然而,選項 (D) 的「租車公司」性質特殊,其出租轎車屬於「動產租賃」,依據 《民法》第 127 條第 3 款 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請求權因 2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類規定是考量該類行業交易頻繁、證據保存較難,故特別縮短時效以維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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