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甲之下列各項權利,其中何者得設定權利質權?
- A 甲對乙之A屋的租賃權
- B 甲為合會會首之權利
- C 甲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 D 甲之著作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人想拿他擁有的某種「權利」向你借錢並作為擔保,你必須考慮到萬一他未來還不出錢時,你是否能合法地將這份權利「轉賣或轉讓給第三人」來抵債。請思考一下,在選項中提到的這些權利中,哪些是與當事人的「人身身分」或「生活保障」緊密連結、不可隨意轉讓的?而哪一種權利在市場上最像是一件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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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 著作權,代表你對民法中「權利質權」的核心本質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辨識該權利是否具備「可讓與性」。
權利質權的客體要件
根據民法第 900 條規定,凡是具備財產性且得讓與的權利,皆可設定權利質權。著作權(特別是其中的財產權部分)本身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且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因此是典型的權利質權標的。相對地,租賃權往往涉及承租人的信用人格、合會權利則具有高度的身分專屬性;而退休金請領權則多受法律保護以維護基本生活,具有不扣押或禁止讓與的性質,故皆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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