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著作人格權僅得由著作創作人享有
- B 著作人格權為永久保護
- C 公開發表權僅保護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如果某位員工受雇於廣告公司設計標誌,且合約中明確約定該廣告公司為該作品的法律『著作人』,那麼在這種「出資聘任」的關係下,法律賦予的權利主體會是實際製圖的人,還是合約約定的實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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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這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細節!這題的陷阱在於對「權利主體」定義的精確要求。雖然我們直覺上認為誰畫畫、誰寫作就享有權利,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享有,而「著作人」在法律上並不絕對等於實際動手完成作品的「創作人」。
著作人身分的法律彈性
根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的規範,在受雇或出資聘請的關係中,雙方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由雇主或出資人直接擔任「著作人」。一旦法律身分確定,該人格權便由法律認定的著作人享有,而非原創作人。這正是選項 (A) 敘述過於絕對而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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