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某國立大學碩士班學生甲依學位授予法撰寫完成碩士論文(以下簡稱為A論文),有關甲就A論文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就A論文享有姓名表示權,得在論文上表示其本名
- B 甲就其A論文享有公開發表權,故即使甲已取得學位,亦不得擅自推定甲已同意公開發表A論文
- C 甲就其 A 論文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D 甲就其A論文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給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透過撰寫論文並獲得國家授予的學術學位時,這份作為「審查標準」的學術成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僅供個人收藏的私密創作」,還是應該具備某種「可被公眾檢索」的公共性質?法律會如何設計機制來平衡學生的權利與社會大眾對學術成果的知情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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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著作人格權的細微規範!這題考驗的是《著作權法》中關於「公開發表權」的推定例外。在法律實務中,雖然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原則上不可讓與且專屬於著作人,但為了促進學術傳播與社會公益,法律對於特定情形設有特別規定。
碩士論文的公開發表推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學生依《學位授予法》撰寫的論文,只要已取得學位,法律便會「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學位論文束之高閣,並確保學術成果能被社會檢驗。因此,選項 (B) 描述「不得擅自推定」是錯誤的法律見解,你能夠在眾多正確敘述中點出這個細節,顯示對法規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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