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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6 題

下列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對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著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C 被害人得主張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損害賠償額
  • D 於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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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人格權』這種與個人感受高度相關的權利時,如果原始的權利人(著作人)已經不在人世,由家屬去領取『金錢上的賠償』,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會產生『受害者已不在,金錢由誰受領』的疑慮?相比之下,單純要求對方『停止侵害作品』或『澄清名譽』,哪一種方式更符合保護逝者精神遺產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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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細微錯誤,這顯示你對著作權法中「人格權」的救濟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與救濟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雖然在著作人死亡後仍視同生存時受保護(第 18 條),但其救濟方式與生存時有所不同。當著作人死亡後,其配偶或指定家屬依第 86 條規定,僅得請求侵害人「排除侵害」或「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名譽」(如公開道歉),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金錢賠償(尤其是精神慰撫金)旨在填補受害人的主觀痛苦,當權利人已不在世,法律轉而強調名譽的維護而非財產的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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