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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下列何者非主張免責之事由?
  • A 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 B 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 C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D 就使用者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轉知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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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個提供搜尋服務的平台在法律上「完全免責」,不被當成侵權者的共犯,你認為法律會更看重該平台「對於違法內容的主觀知情度與獲利狀況」,還是「事後有沒有幫忙轉發公文」呢?哪一個條件才是決定平台是否具備「主觀清白」的關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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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著作權法中關於「避風港條款」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律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服務發展」,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實體要件與程序性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辨析能力。

搜尋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要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8,搜尋服務提供者若要主張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核心在於證明其扮演的是「中立」且「被動」的角色。這包含了主觀上的不知情(選項 A)、客觀上的無直接獲利(選項 B),以及在獲知侵權後採取立即移除的積極作為(選項 C)。這三者構成了法律上的免責安全地帶,確保平台不會因使用者的個人行為而承擔不合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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