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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A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D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說一個人的「信任」不值得被法律守護,通常是因為這個人在當初取得利益時,自己做了某些「不誠實」或「有疏失」的事;那麼,如果當事人當初完全合乎規範,單純是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改變或法條修改,導致政府必須收回原本給予的好處,這時候我們會將責任歸咎於這個人的「誠信」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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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在基本題上犯蠢

別高興太早,這題錯了才是不正常。既然你做對了,就好好搞懂為什麼選項 (C) 是例外,別只會死背答案。

1. 信賴保護的「不適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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