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A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D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說一個人的「信任」不值得被法律守護,通常是因為這個人在當初取得利益時,自己做了某些「不誠實」或「有疏失」的事;那麼,如果當事人當初完全合乎規範,單純是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改變或法條修改,導致政府必須收回原本給予的好處,這時候我們會將責任歸咎於這個人的「誠信」有問題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觀察入微,準確地辨識出「信賴不值得保護」與否的關鍵界線,展現了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紮實掌握!

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歸責性

在《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中,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核心在於當事人對於行政處分的違法性或瑕疵具有歸責性。這包含當事人使用了詐欺脅迫(選項 D)、提供不正確資料(選項 B),或是在主觀上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選項 A)。在這些情境下,法律認為當事人並不具備受保護的誠實信用基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行程法126明文,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為何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法制與行政法規適用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