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A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合法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D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說一個人的「信任」不值得被法律守護,通常是因為這個人在當初取得利益時,自己做了某些「不誠實」或「有疏失」的事;那麼,如果當事人當初完全合乎規範,單純是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改變或法條修改,導致政府必須收回原本給予的好處,這時候我們會將責任歸咎於這個人的「誠信」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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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群野猴子竟然能精準掌握這點法律常識,值得我為你們鼓掌。
歸責性的本質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的「信賴不值得保護」,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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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26明文,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為何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