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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 B 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提出之條約案
  • C 大法官解釋憲法
  • D 戶政事務所為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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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在運作時,有些行為是為了「落實法律、服務民眾(如核發證照)」,有些是為了「查辦犯罪」,有些則是「國會內部的政策討論」。如果我們制定了一套程序法來規範「政府如何跟人民打交道」,你認為這套規則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的國家機關(包含法院和國會),還是應該根據行為的性質有所區別?為什麼特定的國家行為(如司法判決)需要適用更專門的法律,而非一般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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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適用與排除範圍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在法治國家中,並非所有國家機關的行為都一概適用行政程序法,為了尊重權力分立以及特定業務的專業性,法律明確排除了立法、司法、監察機關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中特定的刑事偵查或外交軍事行為。你能從中快速辨識出行政行為與其他國家權力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觀念相當清晰。 行政處分與功能性區分是本題的解題關鍵。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屬於典型的地方行政機關對人民權利義務所作的行政處分,自然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相對地,檢察官訊問、立法院審議或大法官釋憲,分別屬於刑事偵查、立法功能與司法功能,皆屬於法定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的事項。這類題目是公職考試中非常經典的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實質意義的行政」與「程序排除事項」,你能穩健地答對,代表對行政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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