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之「行政機關」?
- A 內政部民政司
- B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C 內政部移民署會計室
- D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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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罰單或核准函,信封與公文最末端所蓋上的那枚代表身分的「大印(印信)」,通常會是一個組織整體的名稱,還是該組織裡面某個辦理會計或文書的辦公室名稱?這對於判斷誰才是真正的「機關」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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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行政機關定義之理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臺北市政府為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各項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完全符合該條文對於行政機關的定義,故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內政部民政司與內政部移民署會計室僅為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本身並不具備單獨法定地位;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則屬於私法人公司組織,並非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之組織。因此,選項中僅臺北市政府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