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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之「行政機關」?
  • A 內政部民政司
  • B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C 內政部移民署會計室
  • D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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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罰單或核准函,信封與公文最末端所蓋上的那枚代表身分的「大印(印信)」,通常會是一個組織整體的名稱,還是該組織裡面某個辦理會計或文書的辦公室名稱?這對於判斷誰才是真正的「機關」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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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機關」的定義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對於行政機關的法定判準,也就是該組織是否具備獨立的編制獨立的印信以及對外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的能力。

獨立組織地位的辨識

在實務判斷上,我們必須將「行政機關」與其內部的「內部單位」區分開來。選項中的民政司與會計室,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單位,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布行政處分;而國營事業如臺灣電力公司,則屬於私法人性質。相較之下,臺北市政府具備獨立的組織地位與權限,完全符合法定的機關要件。這類題目是法學知識中的常規考點,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撥開名稱的迷霧,精準判別該組織是否具備「獨立對外」的法律格位,你能順利答對,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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