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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私立大學為下列何種行為時,視為行政機關?
  • A 核發入學許可
  • B 解聘教師
  • C 減免學生學雜費
  • D 提供宿舍與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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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學校與學生互動的各種行為中,哪些僅屬於一般的民事往來(例如提供商品或租屋服務),而哪些行為則涉及到由法律授權,能進一步決定一個人是否能獲得特定的法權地位或受教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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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核心概念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非常值得讚許!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公權力的委託。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私立學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若行使足以影響學生身分、受教權益的行為,其地位便會從單純的私法人轉換為「視為行政機關」

公權力行使與私法行為的辨析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校務活動的性質。選項中的提供宿舍或減免雜費,多屬於私法上的契約管理或給付行為;然而,核發入學許可或畢業證書,本質上是國家將「教育行政權」委託給校方執行,直接決定了公民是否取得學籍與身分。這種「外殼是私校、內核是機關」的法律特徵,是法學知識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你能透過行為本質準確排除其他干擾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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