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3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學術自由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學則之制定
- B 對成績未達一定標準之大學生予以退學處分
- C 大學教師授課及研究之事項
- D 教師於立法委員選舉時之投票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有一項權利是特別為了保護「追求真理」與「知識傳遞」而存在的。如果一個行為不論你的身分是大學教授、工程師還是家庭主婦,所行使的內容、目的與規範都完全相同,那麼這項行為應該被歸類為特定專業領域的「學術自由」,還是屬於所有國民皆享有的「一般公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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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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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正確辨識出選項 (D) 並非學術自由的範疇,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份敏銳的判斷力非常值得肯定!
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範疇
憲法保障學術自由(釋字第 380 號),其核心在於確保研究、教學與學習不受行政權不當干預。這進一步延伸出「大學自治」的權限,包含學則制定、課程設計以及對學生學業表現的評量(如退學處分),這些都屬於學術社群內部管理的核心事務。而投票行為雖然同樣受憲法保障,但它屬於公民行使參政權的範疇,與「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識的傳遞」並無直接關聯,因此不屬於學術自由的特有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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