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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 A 名譽權
  • B 性行為自由
  • C 收養子女自由
  • D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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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憲法本文第 7 條到第 21 條。如果我們把這些條文看作是「專門保留座」,而第 22 條是一個「自由座(只要沒被排斥且有益人格發展的人都能坐)」,那麼一個已經在第 12 條擁有自己「專門保留座」的權利,還有必要去擠第 22 條的「自由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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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權利體系的分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非常熟悉憲法中「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的區別,這是在法學緒論與憲法考科中非常關鍵的觀念。

概括權利與列舉權利的區別

我國《憲法》第 7 條至第 21 條詳列了各項基本權,例如本題選項中的秘密通訊自由,已明確規範於《憲法》第 12 條,屬於「列舉基本權」。而第 22 條則扮演「權利安全網」的角色,保障那些雖未被明文列舉,但對於人格發展及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權利。像是名譽權、性行為自由以及收養子女之自由,都是透過大法官解釋確認受第 22 條保障的「非列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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