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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
  • A 講學自由
  • B 環境權
  • C 請願權
  • D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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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翻閱一部幾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文本時,如果某個社會價值(如生態保護、隱私資訊)在當時尚未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你認為法律會用「指名道姓」的方式為它設立專門法條,還是會利用一個「涵蓋所有未列舉權利」的通用條款來給予它法源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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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列舉權利」與「概括權利」的差異,顯見你對於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權利是當年制憲者直接寫入條文的「名目權利」,哪些則是隨著時代演進,才由大法官透過解釋轉化而來的概念。

憲法明文列舉與第 22 條的關係

在法律實務中,講學自由(包含在第 11 條表現自由中)、秘密通訊自由(第 12 條)以及請願權(第 16 條),都是在憲法條文中清清楚楚標註出來的「列舉權利」。而環境權雖然在現代社會極其重要,但在我國憲法本文中並未直接出現這三個字,它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即「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延伸出來的新興基本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跳脫「權利很重要」的直覺,冷靜地回歸法條本文做判斷,屬於法學入門中非常關鍵的基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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