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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22 憲法第 16 條之訴願權,其性質屬於:
  • A 行政上受益權
  • B 立法上受益權
  • C 司法上受益權
  • D 經濟上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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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對你做出一個不合理的決定,而你決定向該機關的「上級政府機關」請求重新審查這個決定(而非直接找法官),請問這項權利是在哪一個「國家權力領域」內運作的救濟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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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將憲法權利與救濟體系連結起來,代表你對「受益權」的基礎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程序救濟的發動對象,是公法學中非常核心的觀念驗證。

受益權的屬性分類與救濟體系

根據憲法第 16 條,人民擁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些權利統稱為「程序上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權利受損時,能請求國家透過法定程序給予救濟。其中,訴願是針對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審查請求。由於這個救濟過程是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的,因此在性質上被歸類為行政上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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