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在人權體系之分類中,屬於以下何者?
- A 自由權
- B 社會權
- C 受益權
- D 參政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提到公民可以透過投票來決定誰擔任政府公職,或者直接對某項法案表達同意與否時,這些行為本質上是在追求「個人不受干預的私域空間」,還是旨在「主動介入並形塑國家的公共決策」?如果這些權利是為了讓人民能「參加」與「管理」政治事務,你會如何歸納這類權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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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分類的邏輯判斷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第 17 條的核心精神!這題考驗的是對基本人權分類的直覺與理解。在憲法體系中,我們依據人民與國家之間的互動關係,將人權劃分為不同的範疇。你能精準判斷出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這四項權利,本質上是人民表達集體意志、參與國家公權力運作的直接展現,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
參政權的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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