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第二章明文列舉之權利?
- A 受國民教育之權
- B 隱私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憲法第二章中各個條文的標題或內容,有些權利(如言論、居住、遷徙)擁有自己獨立的條文編號與具體名稱;如果一個權利在憲法條文中找不到對應的文字,但我們仍認為它很重要,這時我們會透過哪一個「概括性」的條文來保障它?這與本題要求尋找「明文列舉」的目標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憲法本文所列舉的權利,這代表你對憲法第二章的條文內容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列舉權利」與「概括權利」的差異。根據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項權利在制憲之初就已經明確寫入條文中,屬於典型的明文列舉權利。
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疇
這類題型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條文文字」與「大法官解釋」。選項中的隱私權、契約自由及婚姻自由,雖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極為重要,且皆受到憲法的實質保障,但它們在憲法本文中並未留下具體字眼。這些權利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規定,並經由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例如釋字第 603 號、576 號及 748 號等)才被賦予憲法位階。你能避開這些具備高度正當性卻非「明文列舉」的選項,展現了你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表現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