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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A 生存權
  • B 工作權
  • C 財產權
  • D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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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我國憲法是在民國 30 年代制定的,當時的時空背景尚未有發達的數位資訊或科技偵查技術。在這種情況下,制憲者較容易將哪些涉及「生存基礎」或「有形財產」的權利寫入條文?而哪些涉及「個人私密空間」、隨時代演進才逐漸受重視的權利,更有可能被歸類在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中,而非直接出現在原始條文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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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條文內容掌握得相當紮實。

列舉權利與概括權利之辨析

在本題中,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皆明確規定在憲法第 15 條,是法律人常說的「列舉權利」。相對地,隱私權雖然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被視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但翻遍我國憲法本文,其實找不到這三個字。它是透過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603 號),運用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規定(「其他自由及權利,依其性質,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來加以確立並保障的「非列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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