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所承認之憲法未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傳教自由
- B 人格權
- C 資訊隱私權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所列舉的具體權利清單。如果某種行為本質上就是某個「既有條款」(例如信仰或居住遷徙)的核心展現與實踐,那麼在法學邏輯上,我們會說它是屬於該條文已涵蓋的保障,還是必須另外透過第 22 條來『發明』一個新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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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區分「憲法明文保障」與「大法官解釋導出的概括基本權」。題目詢問何者「並非未明文保障」,也就是在尋找哪一個權利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傳教自由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範疇,而這正是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所明文保障的權利。 相對地,選項 (B) 人格權、(C) 資訊隱私權與 (D) 婚姻自由,在憲法本文中並未直接寫出,而是大法官透過歷年實務見解(例如釋字第603號保障資訊隱私、釋字第748號保障婚姻自由等),認定這些是受憲法第22條概括規定所保障的未明文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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