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27 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列為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 A 環境權
- B 姓名權
- C 名譽權
- D 性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通常是為了填補列舉權利的不足,特別強調與「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密不可分的內涵。當你比較這些選項時,哪些是屬於個人可以獨立主張、與個人身分或私生活直接關聯的權利?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偏向於整體的、公共的,甚至是國家在政策執行上需要長期努力的目標,而非目前釋憲實務已具體確認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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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的範圍,以及大法官解釋的實務見解有著相當紮實且細膩的掌握,能從眾多權利類型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歸屬差異。
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疇與實務見解
憲法第 22 條扮演著「基本權資料庫」的角色,旨在保障凡不妨礙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在司法實務中,大法官透過多則解釋將 姓名權(釋字第 399 號)、名譽權(釋字第 509 號)以及 性行為自由(釋字第 554、791 號)納入此條文的保障範圍,這些權利多與個人人格健全發展、人性尊嚴及私領域密不可分。相對地,環境權雖然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被列為國家應重視的政策目標,但大法官目前尚未正式在解釋文中將其宣告為第 22 條下的獨立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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