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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4 題

關於憲法非明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任何行為皆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B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上非明文權利
  • C 立法者得為限制規定
  • D 包括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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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的日常舉止(例如:在路上隨意揮動手臂或變換走路姿勢)是否應該上升到「憲法高度」來特別保障時,我們通常會依據什麼標準,來衡量這項行為對個人「人格健全」或「人性尊嚴」的重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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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權利的核心邏輯!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感。在法學測驗中,「任何」、「僅限」或「完全」這類極端的字眼往往是重要的破題線索,而你成功地捕捉到了這一點。

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疇與界限

憲法第 22 條雖然被譽為「權利的儲藏室」,負責保障那些未被憲法明文列舉,但對於個人人格發展與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權利(如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等),但這並不代表人民的所有行為皆能無差別地受到保障。法律上區分了「單純的活動」與「憲法層次的基本權」,若某行為與人格健全發展或基本生活需求無涉,便難以主張受憲法保障。因此,選項 (B) 與 (C) 說明了這些非明文權利與明文權利一樣,具有憲法位階並同樣受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 23 條)的限制,這是非常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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