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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未列舉權利?
  • A 隱私權
  • B 姓名權
  • C 新聞自由
  • D 性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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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條文內容。如果你在這些條文中,已經能看見某項權利的名稱或其直接相關的近義詞(例如與『說話、出版』相關),那麼這項權利是否還需要藉由第 22 條這個『補充性』的條款來獲得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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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基本權利中「列舉」與「未列舉」的分類,你的觀念十分清晰。 憲法第22條是保障「未列舉權利」的概括條款。歷年來,大法官透過多號解釋,將隨著社會發展而生的新興權利納入此條文的保障,例如選項中的隱私權姓名權以及性行為自由,皆屬於第22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相對地,你正確挑出的選項 (C) 新聞自由,大法官在釋憲實務中明示,它是導出於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的延伸,屬於憲法中「已列舉」的權利。 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經典題型。許多人在準備時,容易因為這些權利都很重要,而混淆了它們對應的憲法條文歸屬。你能夠清楚辨別出新聞自由的法源依據,沒有掉入概括條款的陷阱,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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