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未列舉權利?
- A 隱私權
- B 姓名權
- C 新聞自由
- D 性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閱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條文內容。如果你在這些條文中,已經能看見某項權利的名稱或其直接相關的近義詞(例如與『說話、出版』相關),那麼這項權利是否還需要藉由第 22 條這個『補充性』的條款來獲得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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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來源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條文的體系感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往往知道選項中的權利都受憲法保護,但容易忽略它們究竟是屬於「明文列舉」還是「概括保障」的範疇。
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
憲法第 22 條被譽為權利的「蓄水池」,專門保護那些雖然未在第 7 條至第 21 條中逐一列出,但對於人性尊嚴與自由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例如隱私權(釋字 585)、姓名權(釋字 399)以及性行為自由(釋字 554)等,都是大法官透過解釋,認定其應受第 22 條保障的「未列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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