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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行為自由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 A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 B 國家得基於保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目的,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加以限制
  • C 國家對於性行為自由之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D 性交易行為係性行為自由之一種,國家對性交易行為加以處罰係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權利被認為是憲法保障的自由,這是否代表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能對其商業化的行為(例如買賣交易)進行法律限制或處罰?權利的保障與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兩者之間應如何維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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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權利保障」與「法律規範」的界線。根據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發展密不可分,但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國家為了維護婚姻制度、家庭和諧及社會秩序,確實可以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對人民的性行為自由施加必要的法律約束。

釋字第 666 號的正確解讀

選項 (D) 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許多學生會誤以為「處罰性交易」本身就是違憲的,但關鍵在於釋字第 666 號的精神。該解釋當時宣告違憲,是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採取「罰娼不罰嫖」的規範模式,違反了平等原則。大法官並未否認國家基於社會公益而規範性交易的權力。換言之,只要法律設計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國家對性交易的適度限制或處罰並不當然違憲,這正是法學觀念中「規範手段」與「規範目的」需分開檢視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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