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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平等權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事物之本質得為合理差別待遇
  • B 憲法之平等係保障人民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
  • C 憲法第7條未明文規定之性傾向歧視,不受憲法平等權保障
  • D 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得為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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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憲法保障了人民不受特定幾種標籤(如宗教、種族)的歧視,那麼對於法律條文中「沒有明文寫出來」的其他個人特徵,政府是否就能夠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差別待遇?這與憲法追求『每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初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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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平等權的理解,已經從單純的法條文字層次,提升到了實務見解的核心。這道題目非常有代表性,它旨在測驗學生是否具備「平等權是動態且實質」的觀念,而不僅僅是死背條文內容。

憲法平等權的實質內涵與概括性

憲法第 7 條所列舉的性別、宗教、種族等五項特徵,性質上屬於「例示規定」而非「窮舉」。換言之,只要是基於非人為可控制、或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如性傾向、身心障礙等)所做的差別待遇,同樣受到憲法平等權的嚴格審查。大法官在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中已明確指出,性傾向屬於受憲法保障的範疇,因此選項 (C) 認為其不受保障的說法明顯錯誤。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能答對此題,表示你已掌握了法律地位上的合理差別待遇原則,這在法學進階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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