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憲法上平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7 條所宣示之平等,係保障人民在社會地位上之實質平等
- B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應視其目的是否合憲,及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 C 憲法第 7 條所拘束者不限於立法機關,也包括行政與司法機關
- D 國家在合乎立法目的之下,得依據事物本質,為合理差別對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無論每個人的背景、努力程度或特殊需求為何,最終在社會上的『地位』或『成果』都必須完全一樣,這真的符合我們對『正義』的期待嗎?憲法所追求的平等,究竟是要求政府『對待每個人都要一模一樣』,還是『根據不同的狀況給予合理的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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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的實質內涵:相對平等而非絕對相同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憲法平等權的理解非常紮實。法律上的「平等」並非指齊頭式的絕對平等,更不是保障每個人在社會地位上的「實質結果」完全相同。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是法位階的平等,也就是所謂的相對平等,其核心精神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容許國家在合憲的目的下,依據「事物本質」進行合理的差別對待。
憲法拘束力與違憲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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