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配偶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員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
- B 依據所得稅法,以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作為減除免稅額限制要件之規定,違反平等
- C 於軍事審判遭受冤獄之受害人不適用冤獄賠償法規定,違反平等
- D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要求達一定規模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違反平等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法律為了照顧長期處於社會資源劣勢的特定族群,進而要求與政府做生意的公司必須優先錄用這些族群的成員,這種「特別的優惠待遇」是單純的歧視,還是為了彌補歷史上的不平等而採取的積極保護措施?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傾向認為這種政府行為是「破壞平等」,還是「追求更深層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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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D)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平等權(Right to Equality)**的釋憲實務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應用。
原住民族保障與實質平等
選項 (D) 涉及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政府採購法要求得標廠商進用比例原住民,是為了促進弱勢族群就業,這屬於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的「積極處遇措施」。雖然這對廠商的經營自由有所限制,但其目的在於達成實質平等,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因此並未違反平等原則。而 (A) 釋字第 618 號則是基於兩岸特殊性及公務員對國家的忠誠義務,認同大陸配偶任職公職的年限限制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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