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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配偶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員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
  • B 依據所得稅法,以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作為減除免稅額限制要件之規定,違反平等
  • C 於軍事審判遭受冤獄之受害人不適用冤獄賠償法規定,違反平等
  • D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要求達一定規模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違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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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法律為了照顧長期處於社會資源劣勢的特定族群,進而要求與政府做生意的公司必須優先錄用這些族群的成員,這種「特別的優惠待遇」是單純的歧視,還是為了彌補歷史上的不平等而採取的積極保護措施?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傾向認為這種政府行為是「破壞平等」,還是「追求更深層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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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的「實質平等」觀念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往往是法學知識考科的分水嶺,因為它不僅要求考生理解平等權,更考驗對多個不同領域解釋案結論的精確記憶。

原住民族工作權的積極配額制度

關於選項 (D) 所提到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大法官在 釋字第 719 號解釋 中有明確的見解。憲法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與發展,因此政府在大型採購案中要求得標廠商進用比例原住民,是為了促進弱勢族群就業、落實「實質平等」的積極措施。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雖然限制了廠商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合理,因此是合憲的,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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