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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有關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係:
  • A 合憲,相關規定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 B 違憲,相關規定優惠原住民族,牴觸憲法第 5 條民族平等原則
  • C 合憲,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已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故未違反比例原則
  • D 違憲,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 100 人為分類標準,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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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憲法所要求的「扶助弱勢族群」目標,而對參與特定公共事務的私人企業課予額外的僱用義務,甚至要求未達標者需繳納費用時,我們會運用哪一種法理工具,來衡量這種「對企業的限制」與「社會公益」之間的平衡點是否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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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法理!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釋字第 719 號的核心精神,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基本權限制的審查邏輯相當清晰。

憲法保障與實質平等

大法官在釋字第 719 號中明確指出,國家為了實踐對原住民族的扶助義務,在政府採購法中規定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這具有維護社會福利與促進就業的公共利益。雖然這項規定會對廠商的財產權營業自由造成限制,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合理的關聯性,因此符合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實質平等)與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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