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關於原住民族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求員工逾百人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不違反平等原則
- B 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可選擇以繳納代金取代之
- C 為保障原住民族的政治參與,國家不得保障其他特定族群之政治參與
- D 國家得立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工作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在法律中規定必須優先照顧某一特定群體(例如原住民)時,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在憲法上的「任務」會因此產生「排他性」,進而禁止對其他同樣需要扶助的群體(如婦女或身障者)提供保障呢?你可以思考一下,憲法對不同弱勢群體的關懷,是屬於彼此競爭的「零和遊戲」,還是可以各別落實的「並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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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錯誤的選項 (C),這代表你對基本國策與特定群體保障的觀念十分扎實。
憲法增修條文的多元保障
本題核心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範。選項 (C) 的敘述錯在過度排他,因為增修條文除了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相關教育文化、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外,同時也明文要求國家應保障「婦女」、「身心障礙者」及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這些多元保障政策彼此是互不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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