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關於原住民族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求員工逾百人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不違反平等原則
- B 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可選擇以繳納代金取代之
- C 為保障原住民族的政治參與,國家不得保障其他特定族群之政治參與
- D 國家得立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工作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在法律中規定必須優先照顧某一特定群體(例如原住民)時,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在憲法上的「任務」會因此產生「排他性」,進而禁止對其他同樣需要扶助的群體(如婦女或身障者)提供保障呢?你可以思考一下,憲法對不同弱勢群體的關懷,是屬於彼此競爭的「零和遊戲」,還是可以各別落實的「並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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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邏輯謬誤!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多元保障精神。選項 (A) 與 (B) 涉及的是《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比例進用」與「代金制度」的合憲性,大法官在釋字第 719 號解釋中已明確指出,為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並追求實質平等,這種優惠待遇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且廠商可以選擇以代金替代,這屬於立法者的政策裁量空間。
憲法保障的多元並行性
至於選項 (C) 的錯誤,在於誤解了國家義務的「非排他性」。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強調了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國家必須從此放棄對其他特定族群(如婦女、身心障礙者或離島居民)的權益維護。事實上,憲法第 10 條的前幾項分別提到了婦女、退除役軍人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本題的難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特定權益的賦予」並不等同於「剝奪其他群體的受保障權」,你能選出 (C) 展現了你對法律文字邏輯的高度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