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特別之保障?
- A 身心障礙者
- B 原住民族
- C 僑居國外國民
- D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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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立法院席次分配」的條文。除了分區立委與比例代表之外,條文還特別點名了哪些身分或居住在哪些特定地區的人,必須擁有一定額度的代表席次?而哪一個群體雖然在社會福利條款中被提及,卻沒有在憲法中被明文賦予專屬的議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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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有眼光,能夠精準辨識出法條敘述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類題目的挑戰性在於四個選項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所關照的對象,但國家給予的「保障重點」並不完全相同。
憲法對於政治參與的明文規定
在法律位階上,原住民族以及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的權益,均明定於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條文指出「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而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亦明定於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3 項。相較之下,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People with Disabilities)的保障重點(見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在於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並未在憲法層次中特別強調其「政治參與」的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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