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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22 下列何種措施與原住民族之保障無關?
  • A 司法院推動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 B 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長僅能由原住民擔任
  • C 原住民族升學名額採外加方式
  • D 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亦有婦女保障名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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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已經為了確保「特定族群」的席次而設計了「專屬席次」(如原住民席次)時,如果我們在這些少量的席次中,再額外疊加另一層身分限制(例如性別),這在實際的選舉競爭與法律保障邏輯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或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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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D) 的陷阱,表示你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具體法規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通案性的弱勢保障」與「針對原住民族的特別措施」,你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學判斷力。

原住民族保障的特別措施

在法律實務中,(A)、(B)、(C) 都是針對原住民身分所設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例如《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明確規定山地鄉鄉長必須由原住民擔任,而《原住民族教育法》則提供了升學外加名額的法源。然而,關於選項 (D),雖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了各類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但在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的選舉中,法律並沒有額外規定婦女保障名額。這是因為原住民席次本身已是基於身分的「專屬保障」,其選制邏輯與一般區域選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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