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其目的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 B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其合憲性審查須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D 此條規定不構成修憲界限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彌補過去社會對某些群體的不公平對待,而主動提供特定的保障名額或優惠時,你認為司法機關在審查這類「保護性政策」時,其標準應該跟審查「剝奪基本權的歧視政策」一樣嚴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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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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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審查基準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類別的權利保障。婦女保障名額屬於一種「優惠性差別待遇」,其目的是為了補足歷史性的社會不平等,進而達成實質平等。在釋憲實務中,針對性別基準的法律,通常採取的是「中度審查基準」,要求目的須為「重要政府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而非難度最高、近乎違憲推定的「最嚴格審查」。
憲法規範與審查標準
從難度來看,這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結合了憲法本文第 134 條、增修條文第 4 條的具體規定,以及抽象的違憲審查層級觀念。選項 (B) 提到的不分區立委二分之一比例是增修條文的明文要求,而選項 (D) 提到的修憲界限,則是在考驗你是否清楚哪些核心原則(如民主共和國、主權在民)才是不可更動的界限。你能不受干擾地選出 (C),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司法審查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