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其目的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 B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其合憲性審查須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D 此條規定不構成修憲界限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彌補過去社會對某些群體的不公平對待,而主動提供特定的保障名額或優惠時,你認為司法機關在審查這類「保護性政策」時,其標準應該跟審查「剝奪基本權的歧視政策」一樣嚴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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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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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錯誤選項!這題考查的是我國憲法中關於「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設計與違憲審查基礎,你能識破選項 (C) 的陷阱,代表你對平等權的審查階層有很好的掌握。
實質平等與比例代表制
選項 (A) 與 (B) 呈現了現行憲法精神。為了達成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國家透過「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來修正社會長期存在的性別失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不分區立委的當選名單中,婦女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憲法層次的高度保障。至於選項 (D),法律學說普遍認為修憲界限主要涉及民主國、共和國等核心本體,具體的選舉分配方式並不在此限,因此該條規定是可以透過修憲程序更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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