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平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B 所謂「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指法律之制定與適用,均應注意平等權之要求
  • C 性傾向分類亦屬憲法第 7 條禁止之歧視事由
  • D 對相同事物給予差別待遇,必然違反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看到法律給予兩群人不同的對待時,我們能否僅憑「待遇結果不同」這件事,就立刻斷定它是違法的?在你的直覺中,是否可能存在某種「原因」或「目的」,使得這種「不同對待」在社會正義的角度下反而被視為是必要的、甚至是正確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謬誤,這代表你對憲法平等權的掌握已從表象進入到「實質平等」的核心。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並非要求立法者必須像天平般對所有人進行絕對機械式的對待,而是要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意指法律在制定與適用時,若具備正當的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合理的關聯,適度的差別待遇反而是實踐公平的正當手段。

差別待遇的正當性與邏輯判斷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差別待遇」與「違憲歧視」的界線。選項 (D) 使用了「必然」二字,在法律概念中通常是過於絕對的。實務上,若為了保障弱勢(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而給予的優惠待遇,雖然對不同群體產生了「不同對應」,卻是為了達成更深層的平等。你能不被絕對化的語詞誤導,並同時理解如性傾向(釋字第 748 號)等現代新興的權利範疇,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素養。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工作權、宗教自由釋憲分析
查看更多「[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