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所禁止之恣意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錯誤?
- A 監督寺廟條例之規範對象僅限於部分宗教,係考量不同宗教教義與性質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B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採行之連署制度,係立法者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C 對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所為之贈與,需課徵贈與稅之規定,係合理之差別待遇
- D 榮民之女若已結婚,則不可繼承該榮民之農場耕地配耕權,屬恣意之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要制定一套規範特定社會群體的法律時,如果只因為該群體的「歷史傳統」或「內部信仰內容」與他人不同,就對其實施更嚴格的限制或寬鬆的待遇,這是否符合憲法追求的「國家中立性」?什麼樣的差別待遇才具備「正當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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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平等與合理差別待遇的界線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關於「平等權」的審查標準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知識的考科中,區分「合理的差別待遇」與「恣意的歧視」是核心考點,而這題的關鍵在於 釋字第 573 號解釋 對於宗教平等權的堅持。 根據釋字第 573 號,國家對宗教的監督必須保持中立。當時的《監督寺廟條例》僅針對部分宗教(如佛教、道教)進行規範,而未涵蓋所有宗教。大法官認為,僅憑宗教教義、性質或歷史起源的差異,並不足以構成差別對待的「正當理由」。因此,這種限制特定宗教組織處分財產的規定,不僅違反了宗教自由,更構成了憲法所禁止的恣意差別待遇,而非選項中所稱的「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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