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所禁止之恣意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錯誤?
- A 監督寺廟條例之規範對象僅限於部分宗教,係考量不同宗教教義與性質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B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採行之連署制度,係立法者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C 對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所為之贈與,需課徵贈與稅之規定,係合理之差別待遇
- D 榮民之女若已結婚,則不可繼承該榮民之農場耕地配耕權,屬恣意之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要制定一套規範特定社會群體的法律時,如果只因為該群體的「歷史傳統」或「內部信仰內容」與他人不同,就對其實施更嚴格的限制或寬鬆的待遇,這是否符合憲法追求的「國家中立性」?什麼樣的差別待遇才具備「正當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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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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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 (A) 是錯誤描述,這代表你對憲法中的「平等權」與「恣意禁止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它結合了多個指標性的釋憲實務,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何謂「合理的差別待遇」與「違憲的恣意行為」。
宗教平等的憲法界限
選項 (A) 提到《監督寺廟條例》是合理的差別待遇,這正是其錯誤之處。根據 釋字第 573 號解釋,該條例僅針對部分宗教(如佛教、道教)進行財產與組織的強制規範,卻未涵蓋其他宗教,且其差別對待缺乏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大法官認定這種區隔並非基於教義性質的合理考量,而是構成了恣意差別待遇,進而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宗教平等與宗教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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