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監督機關,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A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
- B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存有疑義,而未逕予函告無效
- C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對有監督權限之主管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持不同意見
- D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而未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團體內部的兩個分支(例如班級裡的班長與風紀委員)對某件工作該怎麼做有意見分歧時,依照行政運作的效率與倫理,他們應該優先向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求助,還是應該先透過組織內部的溝通或上級機關的調處機制來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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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A) 選項為非,代表你對於 釋字第 527 號 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解釋的要件,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內部救濟與監督爭議的區別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內部權限爭議」與「外部監督碰撞」。在法律實務中,當地方行政機關與同級立法機關產生執行爭議時(如選項 A),依據《地方制度法》,應優先透過內部救濟程序(如提起覆議)或由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來解決,這屬於地方組織內部的運作範疇,尚未達到需要大法官介入解釋憲法的高度。相較之下,選項 (B)、(C)、(D) 皆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對於自治法規效力、自治事項權限的爭端,這類具備「外部監督性質」的衝突,才是大法官保障地方制度自主權的核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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