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監督機關,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A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
  • B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存有疑義,而未逕予函告無效
  • C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對有監督權限之主管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持不同意見
  • D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而未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團體內部的兩個分支(例如班級裡的班長與風紀委員)對某件工作該怎麼做有意見分歧時,依照行政運作的效率與倫理,他們應該優先向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求助,還是應該先透過組織內部的溝通或上級機關的調處機制來解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測驗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監督機關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之相關規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選項A屬於不得聲請解釋之情形,故為正確答案。該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此,地方行政機關與同級立法機關間若發生執行爭議,必須循地方制度法規定解決,無權直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其餘選項均屬該號解釋所明定得聲請解釋之合法情形。針對選項B,解釋理由書敘明,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針對選項C,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針對選項D,解釋亦明文規定:「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綜上所述,僅有選項A為不得聲請解釋之情形。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選項A應該找誰處理?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