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應受判例之拘束
- B 法官可以在個案判決中,逕行宣告法律牴觸憲法無效
- C 法官在個案判決中,得逕行拒絕適用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
- D 法官認為命令違憲時,應聲請大法官解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你的職責是「依據法律」來公正審判。如果今天政府機關為了解釋法律而發布了一個行政規則,但你讀完後發現這個規則的內容竟然跟法律原本的規定「唱反調」,為了維護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權威,你在個案判決中應該如何處理這個『不聽話』的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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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法規命令的審查權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官的審判權限與法律位階原則!這題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官在面對不同位階規範時的處置權,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區分「法律」與「命令」的審查程序,是每位法律人必須具備的核心判斷力。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雖然必須受「法律」之拘束,但對於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法官具有「合法性審查權」。這意味著,若法官在審理個案時,發現該命令牴觸了上位階的法律或憲法,法官可以本於職權逕行拒絕適用,而不必如同面對「法律」違憲時,必須踐行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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