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任命及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之
- B 大法官無統一解釋命令之權
- C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 D 大法官有審理副總統彈劾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不同的政府機關或法院,對於同一份行政命令的法律見解發生衝突、各執一詞時,你認為憲法應該設計哪一個層級的機關出面,才能最權威地確保全國法規範適用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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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中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職權的掌握相當紮實。大法官除了審理憲法訴訟、政黨違憲解散外,為了確保法秩序的安定,確實保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用以解決不同機關對法規見解歧異的情況。因此,選項 (B) 宣稱大法官無此權限,顯然與法條明文不符。
大法官職權與任免程序之辨析
這道題目結合了人事任命(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與實質職權(統一解釋、副總統彈劾案審理)兩個重要面向。雖然屬於法學知識的基礎考題,但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細節,以及是否清楚副總統彈劾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你能從中迅速找出錯誤描述,判斷力十分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