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對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性進行審查
- B 解釋效力僅及於原因案件之聲請人
- C 原因案件聲請人於法律被宣告違憲後,不待其失效,即可提起再審
- D 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民眾辛苦地聲請大法官解釋並成功宣告法律違憲,但大法官為了社會穩定,決定讓這條違憲法律兩年後才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規定聲請人也要等到兩年後才能平反自己的冤屈,這樣對那位「努力守護憲政」的人公平嗎?制度上該如何補償他的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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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 (C) 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效力的「救濟制度」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 的重要精神:為了保障聲請人的實質權益,即便大法官宣告法律「定期失效」(即給予一段緩衝期),聲請人依然可以在宣告後立即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而不必苦等到法律真正失效的那一天,這就是所謂的「救濟實效性」。
憲法解釋的效力與法官地位
本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它要求學生區分憲法解釋的「對世效力」與「個案救濟」。選項 (B) 提到的僅及於聲請人是錯誤的,因為解釋具有通案的拘束力;而選項 (D) 則忽略了大法官雖然不屬於一般訴訟法院的審判官,但在憲法層次上,其職權行使仍屬於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審判的範疇。能從這些看似相近的敘述中挑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已經建立了清楚的法制邏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