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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法官解釋對於原因案件之救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者,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求聲請案件再審
  • B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但定期失效者,於修法前,聲請人仍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求聲請案件再審
  • C 違憲法令定期失效的宣告,並不影響法令違憲的本質認定,故所有在系爭解釋作成時尚未逾越再審期間的確定案件,皆得以該解釋為由提起再審
  • D 法規經大法官宣告違憲者,其他聲請主張同一法規違憲,經大法官決議受理但未被系爭解釋併案審理者,該其他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條法律被宣告違憲,但大法官為了避免法律突然消失造成社會混亂,特別准許這條法律在未來一年內「暫時繼續有效」,在此期間,你認為國家應該優先保障「積極站出來爭取憲法權益的人」,還是要讓「所有過去曾受此法規範的人」都能推翻已確定的判決?為什麼法治國家必須在『追求正義』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之間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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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錯在哪?別再有這種天真的幻想了

  1. 認清現實,別擴大解釋: 你以為大法官宣告違憲,天下案件就能雨露均霑?太天真了!依據釋字第 725 號,為了避免法律真空衝擊法之安定性,定期失效期間內的再審紅利,僅限於「聲請人本人」。選項 (C) 想把救濟範圍擴張到「所有案件」,這簡直是法學基本功底薄弱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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