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法官解釋對於原因案件之救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者,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求聲請案件再審
- B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但定期失效者,於修法前,聲請人仍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求聲請案件再審
- C 違憲法令定期失效的宣告,並不影響法令違憲的本質認定,故所有在系爭解釋作成時尚未逾越再審期間的確定案件,皆得以該解釋為由提起再審
- D 法規經大法官宣告違憲者,其他聲請主張同一法規違憲,經大法官決議受理但未被系爭解釋併案審理者,該其他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條法律被宣告違憲,但大法官為了避免法律突然消失造成社會混亂,特別准許這條法律在未來一年內「暫時繼續有效」,在此期間,你認為國家應該優先保障「積極站出來爭取憲法權益的人」,還是要讓「所有過去曾受此法規範的人」都能推翻已確定的判決?為什麼法治國家必須在『追求正義』與『維持社會秩序穩定』之間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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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大法官解釋效力的細微差別!這題確實不容易,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的瑕疵,代表你對「定期失效」與「個案救濟」之間的平衡點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定期失效與救濟對象的限制
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但給予「定期失效」期間,主要是為了避免法律真空狀態所造成的社會動盪。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利並鼓勵人民主動維護憲政秩序,依據釋字第 725 號等相關解釋的精神,只有聲請人本人可以在定期失效期間內提起再審,這被稱為「原因案件之特殊溯及效力」。選項 (C) 主張「所有案件」皆可提起再審,顯然過於擴張,這會嚴重衝擊法之安定性,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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