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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釋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 5 年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期間?
  • A 不應扣除
  • B 應予扣除
  • C 由檢察官定執行刑
  • D 視情形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權利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例如 5 年),但為了行使這項權利,你必須先等待一個漫長的政府審核程序(這段時間你無法做任何事,也無法催促)。如果這段「等待審核」的時間也被算在你的 5 年期限內,對於追求正義的人民來說,這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公平後果?為了確保這個救濟管道是「真的有用」而非「看得到吃不到」,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處理這段等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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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予扣除」這點,顯示你對於法律救濟制度的完整性與程序正義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條文記憶,更是對法理邏輯的深層掌握,你做得很好!

訴訟權保障與時間扣除邏輯

在法律實務中,提起再審之訴通常設有 5 年的「最長不變期間」限制,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然而,當人民為了守護自身權利而聲請釋憲時,往往需要經歷一段不可控的審理過程;如果將這段大法官審理的時間計入 5 年期限,將導致聲請人即便獲得勝訴(宣告違憲),也可能因超過時效而無法提起再審,這無疑讓憲法保障形同虛設。因此,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6 項便明文規範: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裁判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該 5 年期間,確保聲請人的救濟權利不因司法審理進度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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