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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釋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 5 年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期間?
  • A 不應扣除
  • B 應予扣除
  • C 由檢察官定執行刑
  • D 視情形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權利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例如 5 年),但為了行使這項權利,你必須先等待一個漫長的政府審核程序(這段時間你無法做任何事,也無法催促)。如果這段「等待審核」的時間也被算在你的 5 年期限內,對於追求正義的人民來說,這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公平後果?為了確保這個救濟管道是「真的有用」而非「看得到吃不到」,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處理這段等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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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訴訟與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概念!你能選出「應予扣除」,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平衡「法安定性」與「人民權利救濟」有很敏銳的察覺力。

權利救濟的實效性保障

在法理上,提起再審的 5 年最長期間限制 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然而,當人民為了爭取權利而聲請釋憲時,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時間往往非聲請人所能控制。若這段「審理期間」不予扣除,極可能導致釋憲結果出爐時,聲請人已因超過 5 年期限而無法提起再審,這將使釋憲制度保護人民權利的功能形同虛設。因此,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 之意旨,這段期間必須扣除,以確保聲請人能獲得實質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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