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 題
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審理?
- A 人民聲請釋憲事項
- B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事項
- C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釋憲事項
- D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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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憲法的權力制衡設計中,若一個「政治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種涉及剝奪組織生存權的高度政治性裁決,通常會要求以最高規格、具備程序正義的「審判形式」來決定。除了彈劾國家元首之外,還有哪一種事項在性質上必須由大法官以「法庭」的形式來嚴謹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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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定授權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範的演進層次。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專門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案」。雖然在現行《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選項中的其他釋憲事項也已全面改由憲法法庭審理,但若嚴格依照題目所要求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則僅有上述兩項被明確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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