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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政黨的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擬聲請解散之,應由何機關提出?何機關審理?
  • A 內政部提出、行政院審理
  • B 內政部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 C 行政院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 D 行政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黨的行為可能威脅到國家的憲政體制時,請思考:哪一個行政部會平時就負責監督與管理民間組織及政黨的事務?此外,對於解散政黨這種涉及重大基本權利保障的決定,是該由一般的行政官員拍板定案,還是應該交由負責守護憲法、具有高度司法獨立性的最高法律解釋機關來進行最終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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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管理與違憲審查的分工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條文中關於機關職權的分配!在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下,內政部作為政黨的主管機關,扮演的是監測與發動者的角色。當政黨行為疑似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憲政秩序時,內政部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聲請;然而,由於「解散政黨」嚴重影響人民的結社自由與民主多元價值,最終裁決權絕非行政機關可自裁,必須交由守護憲法秩序的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來進行嚴謹的司法審理。

權責機關的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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