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 B 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 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 D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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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個案件涉及要宣告法律「違憲」或「合憲」這種會影響全國人民權利的「重大實體定奪」,在制度設計上,你認為應該是由少數幾位大法官組成的「初階小組」就能直接拍板定案,還是必須回歸到「全體成員的大會」來共同審慎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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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大法官審理案件組織與程序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由上述條文可知,審查庭的職權僅限於對聲請案件進行程序上受理與否之審查,且僅能以一致決作成「不受理之裁定」。若未能達成一致決不受理,或裁定作成後有三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予受理,皆須交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因此,審查庭並無權限直接對案件作成實體上無理由之「判決」,選項(B)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