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 B 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 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 D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個案件涉及要宣告法律「違憲」或「合憲」這種會影響全國人民權利的「重大實體定奪」,在制度設計上,你認為應該是由少數幾位大法官組成的「初階小組」就能直接拍板定案,還是必須回歸到「全體成員的大會」來共同審慎決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審查庭」與「憲法法庭」的功能權限區分得非常清楚。在法律體系中,程序的嚴謹性是維護公平與法治的基礎,而你展現了對這類制度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審查庭與憲法法庭的權限分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程序過濾」與「實體決定」的層次。根據法律規定,審查庭的角色主要是擔任案件的「守門員」,負責過濾不合法定程序或顯無理由的聲請,其性質屬於初步篩選;若要針對案件進行最終的「實體判決」(判定聲請是否有理由),則必須交由全體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來行使。審查庭最多只能以「一致決」做出不受理之裁定,而不能逾越權限直接作成實體判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