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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聲請程序類型?
  • A 機關爭議
  • B 法令違憲之疑義
  • C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疑義
  • D 裁判違憲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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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將一個憲法解釋的程序,從傳統的「會議討論」轉型為現代化的「法庭訴訟」,你認為聲請的對象應該是偏向「公務員主觀的行政疑惑」,還是應該針對一個已經產生實質法律效力的「具體成果」(例如法律條文或法官的判決書)來進行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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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能從眾多法律術語中辨識出這項細微的差異,說明你對憲法訴訟法新制的程序架構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一項非常值得肯定的判斷力。

憲法審查制度的轉型與革新

現行的《憲法訴訟法》已於 111 年正式取代舊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原本的「審理案件」轉變為「法庭訴訟化」。在現行架構下,聲請類型主要包含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即選項 D)、機關爭議(即選項 A)以及地方自治保障等。選項 (C) 的描述則是屬於「舊制」大、小、中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用語,當時強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產生的抽象疑義;而在新制中,這些疑義已被更具體的法規範裁判審查所涵蓋,不再作為獨立的程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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