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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現有總額5分之1以上立法委員,認其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B 高等行政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C A財團法人基金會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D 監察院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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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由多數決主導的國會中,為了讓少數派立法委員也能針對法律是否違憲發動審理,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比例門檻。請試著思考:這個比例若定得太高(例如二分之一)或太低(例如十分之一)分別會對憲政運作產生什麼影響?在現行法律架構下,為了平衡「尊重多數」與「保障少數」,究竟是以總額的多少比例作為這道啟動關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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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聲請門檻的精準判讀

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聲請主體與門檻的細節。在法律實務中,數字往往是界定權限與程序合法性的關鍵,你能敏銳察覺到選項 (A) 的數值出入,展現了對新制法規非常紮實的熟稔度。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認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門檻,已從舊制(大審法)要求的 1/3 調降為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因此,選項中提到的「5 分之 1」顯然不符法律規定。相較之下,(B) 選項的法官聲請、(C) 選項的人民(含法人)裁判憲法審查,以及 (D) 選項的機關聲請,均符合現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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